今后,黑龙江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履行职责时,被稽查的单位和卫生监督员应当主动配合,接受稽查,并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不得干涉、阻挠稽查工作开展;不得报复、打击、刁难卫生监督稽查员。这是近日该省卫生厅出台的《黑龙江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规范》明确,该省卫生监督稽查分为层级稽查和内部稽查。层级稽查即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内部稽查即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相关业务科室以及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内部稽查每年不少于2次,层级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做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卫生监督稽查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实施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该省卫生厅将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稽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聘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培训,核发《卫生监督稽查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本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组建卫生监督稽查员队伍,并对本级卫生监督稽查员的培训、聘任和考核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