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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时间:2013-03-29 09:31:04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卫生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字:职业病,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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