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三级综合医院、血液病医院或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专业诊疗科目。
1.三级综合医院血液内科开展成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儿科医师。
2.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0例以上。
(2)有2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血液病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4.儿童专科医院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