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2013年打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3年5月至12月,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及网址定期公示,并将处罚情况给予曝光,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环境。
以下是有关《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二、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几类?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四、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哪申请?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几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上述部门核发卫生部统一制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