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
(一) 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 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三) 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
(四) 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以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
(三)适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本市不制定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