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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时间:2013-05-29 09:30:01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再生医学网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2013年0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具体《通知》如下: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2013年0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对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程序,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6日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关键字:药监局,体外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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