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必须认真贯彻受试者和供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高于本试验研究的科学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和供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为保障受试者和供者的权益,临床研究基地必须成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由从事医学、药学、生物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其组成和工作不应当受任何参与研究者的影响,其职责是从保障受试者和供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使用异体干细胞进行临床研究,研究人员必须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向供者告知其可能用于临床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意义,并获得其签字同意的知情同意书,以确保该来源的合伦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受试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