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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专利法对医疗器械专利技术的影响
时间:2013-04-10 16:18:08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美迪医疗网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的《专利法》涉及改动、增加、合并、变更条款达36项之多,由原来的69条修订为76条。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的《专利法》涉及改动、增加、合并、变更条款达36项之多,由原来的69条修订为76条。新法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义纳入专利法中,并新增加了对遗传资源作为专利权的客体进行:

    一、提升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第一、专利授权条件中的“新颖性标准”须具有“绝对性”

新专利法第22条将我国原专利授权条件中采用的“相对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所知的技术”,即将“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扩大含义由原来的“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修改为“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将出版公开和非出版公开的标准调为一致。提高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授权条件。也就是说,专利申请要具有“绝对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修改前是要求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此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现状,有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产生,避免了在国外已经能够为使用的现有技术在我国得到专利独占权。

    第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相冲突。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并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引入类似创造性的授权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使之适应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标准接轨。

   

关键字:专利法,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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